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管理,提升我院执行质效,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面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努力推动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减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等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案团队机构设置
1、综合团队
由侯艳华负责
成员:吕相峰、彭晓峰、陈雪莹、邱淼、邱玉香、于丹、王凤波
2、执行110指挥中心(执行实施)
成立该团队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及效率,有效实现快速调度、快速反应,避免重复工作,实现在同一地点同一协助单位外勤事项一次性集约解决,结合我院目前执行案件综合情况分析,成立执行110指挥中心,由孙林负责
成员:董超、于洪洋、王含、雷明、刘泽、邢继业、陈雪莹(兼)、张威(兼)
2、精执团队
由侯树林负责
成员:艾琳、朱旭
4、速执团队
第一组 王长会 郭龙飞
第二组 武宏伟 张洪岩
第三组 张雪峰 刘梦远
第四组 李浩然 宋庆学 程嘉麒
第五组(执行实施) 赫南 王洪泽
二.速执团队片区划分
1、大林子镇、更新乡、得胜镇、伊家店农场、东北街
2、三井子镇、长春岭镇(包括下岱吉)、新万发镇、永平乡、士英街
3、五家站镇、陶赖昭镇、新源镇、三骏乡、道西街
4、增盛镇、弓棚子镇(包括拉林灌区)、新站乡、肖家乡、西北街
5、三岔河镇、蔡家沟镇、西南街
三.职责
(一)综合团队办理下列事项:
1、执行案件接待、审查、立案、分案
当事人申请执行后,由于丹负责接待、制表后,交由侯艳华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交由于丹在执行流程系统进行录入,并将案件移送至相应办案团队。
2、执行异议审查
执行异议案件由侯艳华、吕相峰、彭晓峰办理,负责本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工作。
3、执行案款的审核、发放
执行案款的发放工作由邱淼负责。各办案团队划拨的执行案款到帐后,应先由案件承办人认领并签字,经领导审批后,交由邱淼进行发放。在完成案款发放的同时,要对执行案款超期发放及未认领工作进行监管。
4、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
邱玉香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上传下达、委托事项、执行信访的接收、登记、回复工作。
对上传下达工作应及时传达处理。在接到委托法院的委托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并将相关委托事项交由执行110团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委托法院。收到信访案件承办人的信访报告后,应及时在上传下达系统回复。同时负责委托事项的督办,杜绝委托事项办理周期过长。
综合质效管理工作由侯艳华、陈雪莹负责,负责相关的节点流程管理、超期案件的管理,对于节点临近届满及即将超期案件,及时提醒、督办。对流程节点临近届满的案件应立即办理。在案件执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进行黄牌督办,在案件执行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进行红牌督办。执行综合材料的撰写等内勤工作。
宣传报道工作由陈雪莹负责稿件的撰写,由侯艳华审核后,交到政治处。
王凤波协助陈雪莹完成执行质效的统计、绘表工作。
(二)执行110团队(执行实施)办理下列事项:
1、办理执保案件;
2、办理异地法院事项委托案件;
3、办理未设定抵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4、完成各办案组交办的拘传、拘留措施。
综合团队、执行110团队由常树才分管。
(三)精执团队办理下列事项:
1、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对查封、扣押财产需要处置且符合处置条件的首执案件;
2、有抵押财产的,需要处置且符合处置条件的首执案件;
3、速执团队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后,对查封、扣押财产需要处置且符合处置条件的首执案件,由速执团队移送精执团队执行,同时完成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的承办人变更工作;
4、对查封、扣押财产需要处置且符合处置条件的恢复执行案件。
(四)速执团队办理下列事项
速执团队各办案组负责办理辖区内的首执案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不在扶余市境内的执行案件,由速执团队各办案组轮流办理。
辖区内已经终结或终本需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直补的案件。
各办案组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接收案件后,立即启动网络查控,对不动产及“其他行业”信息进行查询。对集约查询反馈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应立即予以冻结,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包括正常户的“0”账户的冻结。采取查控措施后,将查询结果及裁定附卷。
各办案组在期限内完成关键节点流转工作,坚决杜绝关键节点超期现象。
各办案组在接收案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同时进行传统查控工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符合纳入失信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应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的,应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并已穷尽其他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由各承办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将拘留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移交执行110办理。
对于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接待工作及财产核查工作由现辖区的办案组负责。
各办案组应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的查询。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经审批后恢复执行。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同时告知不恢复执行的理由。
精执团队、速执团队由王长会分管。
附项
对动产、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下列范围的财产属于不可处置的财产:
1. 农村唯一住房;
2. 小面积唯一住宅楼;
3. 按揭贷款的房产,处置后不能实现债权的;
4. 处置后不能实际交付的财产;
5. 设定居住权的房产;
6. 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
7. 未实际控制的车辆;
8. 未成材的林木、未到采伐期的林木;
9. 其他不能处置的财产。
对于上述财产能否处置有争议的,经合议庭合议后,提请执行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5 0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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