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法院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
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政协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建立由法院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专门机构牵头组织,办公室具体落实的联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作为督查事项办理的,按照督促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健全与人大、政协有关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机制,积极争取人大、政协有关机构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办理工作的支持,力求把工作做在平时,把问题和个案解决在平时。
第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向结对联络制度。法院领导干部要按照联络工作要求,主动加强与对口联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具体结对情况由本院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条 定向结对联络职责。
1.法院领导干部在联络中可安排1名干警作为联络人员。
2.每年至少联系两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采取邀请视察、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联络。
3.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询问,及时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通报相关部门。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视察工作、旁听案件、监督执行等要求的,要及时向督查联络部门反馈,由督查联络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个案,应交督查联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配合督查联络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院长与扶余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院长要主动向扶余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汇报、通报法院工作,主动加强与扶余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推动接受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延伸。
第七条 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研讨会、调研等活动,以及结合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参观、考察等,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全面参与和了解法院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法院系统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法院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以点带面,与其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交流、多沟通,主动宣传法院工作,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切实加强信息收集、反馈和报送工作。法院在联络工作中应及时收集本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情况和信息,定期分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梳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在规定时间将有关联络工作统计表报送市法院办公室;对于联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9 09: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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