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生诉王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王立和因买树无钱,于2014年5月5日向被告潘国生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2014年11月30日偿还。因被告王立和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2016年5月19日被告王立和将尚欠的利息37,000元和本金100,000元给被告潘国生重新出具借款,证明借款137,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2018年7月1日前还款。债务到期后被告王立和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潘国生给被告王立和提供借款,被告王立和承认被告潘国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潘国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认定,被告王立和称2014年5月借款本金100,000元,2016年5月其将前期借款利息37,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被告王立和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并且有欠据予以印证,前期借款的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24%,故后期借款凭证载明的金额137,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被告潘国生要求被告王立和偿还借款本金137,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王立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国生借款本金137,000元及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月利息1.5分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屡屡发生,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学会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正当利益,作为法官更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纠纷中可能存在借款形式上的不规范性。因此,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特点,审理好相关此类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3 16: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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