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三次借款 还有余款??
基本案情:
二被告系夫妻,经营种子化肥期间在原告处三次借款,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借款10万元,2017年8月16日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6日借款10万元,合计借款金额30万元。二被告出具借条三枚,同时约定到期不归还时被告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并约定月利1.5分,二被告口头约定使用期限一年,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给付了本金3万元及给付了部分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表示本息均无钱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计算至起诉前8820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止。被告承担诉讼费、代理费。
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三次在原告处借款,有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条为凭,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孙某、马某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孙某、马某偿还借款本金27万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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