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对保障公民诉权、体现司法为民,提升社会法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对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我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我院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总体情况
2019年开始实施跨域立案以来,扶余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受理案件9件,作为协助法院受理案件8件,通过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诉权。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配齐配强立案窗口队伍。选派业务精、作风好、素质高的法官值守立案窗口,明确岗位分工,并根据需要可互换顶岗,避免出现空岗缺位现象。
(二)是加强立案窗口轮岗交流制度,以老带新发挥好“传帮带”作用,有效提升立案窗口人员整体素质,防止人员流动影响登记立案工作。
(三)、按照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的要求,接待窗口采用“柜台式”开放办公,设立问询咨询、登记立案、信息录入、收费退费等窗口,主要是为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认同与支持。
三、目前,立案庭现有工作人员12人,平均年龄34岁,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在工作中规范立案流程,简化立案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真正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立案登记制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立案工作人员经常遇到什么材料都没带两手空空就来立案登记的当事人。由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均有待提高。有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习惯尚未养成,依法行政和规范文明执法尚未完全到位, 有的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意识不强,履职尽责不够到位,以乡镇、村社干部为主体的基层治理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层治理的现实需要。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了解村务事、参与身边事、管好自家事,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正逐步形成。
(二)矛盾纠纷分层过滤的责任没有压实。多元治理主体职责仍不够清晰。目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组成主体还是党政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社团、民众协同作用不明显,调解作用发挥不足。乡镇、街道政府虽作为基层治理的主导,但往往将更多的精力花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个别职能部门失位、错位、越位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监管、服务指导等缺位。保障联络机制不够健全,庞大的调解员、网格员队伍之间,缺乏统一的沟通、协作和调动机制。
五、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立案登记制宣传力度,告知当事人司法诉讼存在风险性和复杂性,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 。
(二)努力促使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主体主动加入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渠道。
立案登记制以来,展现出了蓬勃的生命力,给法院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5 2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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