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和省高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5年10月起,市法院作为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法院,实行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并统筹推进配套改革,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总体良好。
一、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
(一)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按照工作职责和职业特点,将市法院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划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现实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87人,员额法官42人,司法辅助人员37人,行政人员8人。
1、法官员额制改革
(1)员额比例及入额情况
2015年10月,按照省法院的改革部署要求,市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并预留员额总数的10%。改革过渡期内,法官员额控制数为35名,按照预留员额总数10%的要求,预留法官员额为4名,可用法官员额为31名,通过考试、考核形式首批入额30人。
具体使用员额数和各部门员额分配,按照以案定人的原则,由院党组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剩余员额用于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选任等预留入额空间。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等非业务部门不设置员额法官岗位。2019年10月补选员额法官3人,选调至宁江区法院1人。
中办《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文件印发后,市法院院领导入额均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存在方案设计照顾特定群体、办案法官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参加员额法官选任等情况,入额遴选不存在“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等情况。
(2)员额递补和退出
市法院向全体法官干警转发了《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递补和退出机制。司法改革以来,市法院因工作调动自然退出员额2人,不存在办案绩效考核不合格而退出员额的情况,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进入员额的,均按照规定按时免去原有党政职务。
(二)法院人员职业保障
1、法官等级晋升
市法院现共有员额法官42人,四级高级法官1人,一级法官28人,二级法官4人,三级法官4人,四级法官6人。
2、薪酬保障制度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以法官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独立薪酬制度。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法院执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工资保障。
3、权益保障
市法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保障法官权益不受侵害,完善法官考评,也为员额法官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
(一)入额法官办案责任落实情况
市法院所有入额法官均承办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扶余市人民法院员额院领导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规定》,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表率作用。审判综合业务部门、其他部门入额法官在承担相应审判管理职责的同时,亦承办案件。不存在审判综合业务部门、其他部门入额法官不办案的情形。不存在未入额法官承办案件或挂名办案的情形。
(二)建立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基础的绩效制度
为公正评价员额法官审判执行主体工作及相关辅助工作业绩,促进我院工作科学发展,参照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扶余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包括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信息化应用、司法公开和智慧法院应用六大方面共(26)项指标。员额法官个人年末总分排序计入法官绩效考评档案,作为享受绩效奖金、评先选优、提职晋级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依据。
(三)办案机制落实情况
1、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为了推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审判效能最大化,缓解人案矛盾,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根据法院近三年承办案件范围及案件类型,围绕审判职责、人员组成,组建了由简易审判团队、专业化审判团队、派出法庭、执行团队和灵活团队组成的审判执行团队。
一是案件分流。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简单定义分类。刑事简易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被告认罪认罚的能够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速裁案件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争议不大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复杂案件是指除刑事简易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民事简易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诉讼程序顺畅的,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以下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复杂案件是指除民事简易案件以外,案件事实及焦点争议较大、诉讼程序复杂或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以上需要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及家事审判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等。行政简易案件是指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行政复杂案件是指除行政简易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
二是立案分流。立案庭作为立案分流的负责部门,设立案分流员 1 名,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对案件进行分案审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查基础材料等,甄别案件的难易程度、诉讼程序的顺畅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工作,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8年试行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对符合适用支付令的案件进行分流引导,引导当事人自觉申请支付令。通过申请支付令过滤掉一部分简易程序案件,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是审判执行团队组建。简易审判团队:抽调12名员额法官负责审理简易案件,包含刑事法官1名,民事法官9名,行政法官1名,执行法官1名,并由其中6名民事法官组成民事简易程序审判团队;专业化审判团队:专业化审判团队设法官 13 名,负责审理约30%的普通案件,根据专业化案件的特点,专业化审判团队中设包括刑事专业化团队、民事专业化团队(包含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团队、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团队)、道交团队、家事团队;派出法庭:现有三井子、五家站、长春岭三个基层法庭,每个基层法庭设置1名员额法官;执行团队:由5名入额法官组成;灵活团队:灵活团队由6名入额院领导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理发回重审、再审等复杂案件的审理,如发回重审案件数和指令再审案件达不到办案指标,可以与审判团队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部分民事、刑事案件,并依法担任审判长。
2、建立新型管理监督机制
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责任制就是这道防线的重要保障。市法院于2017年初探索制定了十项司法改革配套制度,形成了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审判绩效明显提升。同时还加强了审判管理、案卷评查、纪检监督、信访监督等工作,做到放权不放任,真正构建起了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3、实现法官权责统一
为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建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完善法官考评,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员额法官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员额法官、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设立考评标准,明确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权责,及时通报各项审判指标,定期汇总工作进程。
4、专业法官会议
类案同判机制的建立,设立法官会议制度是解决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重要预案之一。同时为保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业化研究,为合议庭审理案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根据上级法院司法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5、审委会职能转变
市法院召开审委会除讨论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对季度审判态势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评查,对员额法官报送的案例进行讨论。审委会职能正在逐渐向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等职能转变。
(四)司法公开落实情况
市法院创新阳光司法机制,推进立案、审理、裁判、执行信息网上全程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多措并举落实司法公开。
一是顺应信息化技术发展的时代需求,积极应用运行法院智审系统,有效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提高审判质效。
二是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着力打造12个科技法庭,可实现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查询、播放,为审判后的查证、研究、交流提供直观、详实的原始资料,方便案卷的数字化归档和保存;可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实现实时在线观看庭审,进一步实现审判公开,强化审判的社会监督。
三是推进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建设,与媒体合办法制宣传专栏。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伤残、失业、低保等人员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
四是积极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开展庭审观摩、座谈讨论、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广泛走访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建议。
(五)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多元联动的纠纷化解模式。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的支持下,不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开辟出一条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诉外纠纷解决渠道,推进构建诉源治理的大格局。积极与市工商联对接,共同推动涉民营企业纠纷诉调工作,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与市司法局对接,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
展望未来,扶余法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5 14: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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